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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2019-03-01

《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22号)(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1月16日龚正省长签发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2月26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省司法厅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刘淼,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级干部侯复东解读《办法》有关内容,并回答记者提问。 




   

   近年来,我省女职工队伍不断壮大,女职工人数已超过800万,为我省的经济社会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更好的保护女职工的平等就业、职业安全和生命健康,激发女职工参与经济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与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

   多年来,省人社厅积极推动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修订与完善。国家修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后,我省就启动了《山东省实施

 


   《办法》共26条,在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的基础上,细化了有关规定,增加了人文关怀,增强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一是明确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范围,将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中的女职工统一纳入保护范围。

   二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卫生、医疗保障、工会、妇女联合会等部门和机构的法定职责,重点明确了用人单位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各项义务和限制性规定。

   三是细化了女职工特殊时期劳动保护措施,在国家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保护基础上,增加经期、待孕期、围绝经期(即更年期)“三期”保护。

   四是强化防止性骚扰和卫生保健措施。规定有关单位在处理对女职工的性骚扰事件时,应当依法保护女职工的个人隐私;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每1至2年组织一次女职工妇科检查;鼓励用人单位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乳腺癌、宫颈癌筛查,为女职工提供健康知识讲座、心理咨询等服务,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

   五是明确了损害女职工权益的权利救济途径。用人单位违反《办法》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发布会现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级干部侯复东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提问: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是保障女职工身体健康的需要,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女职工劳动保护覆盖面广、影响力大,请问女职工劳动保护立法坚持了哪些原则?

   侯复东介绍,女职工劳动保护立法关系到保护女职工平等就业、职业安全和生命健康,关系到女职工参与经济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也关系到用人单位用工成本,对此项立法我们非常慎重,采取了实地调研、召开专家论证会和民营企业座谈会、征求各地和省直相关部门意见、网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等多种措施,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在立法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以人为本、适度保护、制度创新的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实现了对女性职业群体的全覆盖。充分考虑女职工生理特征,制定了全方位、多角度的劳动保护措施。二是坚持适度保护原则。立法过程中,我们始终注意平衡女职工权益保护和用人单位责任义务之间的尺度,既不过度保护以免影响女职工就业权利,也不额外增加用人单位义务或者减损其权利。三是坚持制度创新原则。在国家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基础上,创设性增加了经期、待孕期、围绝经期的保护措施。这些规定填补了制度空白,同时增强了可操作性。

   下一步我们将采取一系列措施,推动《办法》组织实施工作。一是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普及女职工保护法律法规知识,让用人单位、女职工和社会相关方面知晓了解相关政策规定,引导女职工依法表达自身的合法权益和利益诉求;二是大力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合同全覆盖,推动用人单位按照新的要求及时细化调整本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三是强化督促检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有关部门将建立完善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机制,依法行政、完善执法,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切实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记者提问女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如何维权?

   侯复东介绍,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和组织投诉、举报、申诉或者申请调解、仲裁。

   企业不履行集体合同或者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其工会组织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或者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其工会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卫生、医疗保障等部门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