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才服务行业协会章程
(2018年7月19日第三届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中文全称为“山东省人才服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为“Shandong Talent Service Association”,简写为“STS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省内从事人才、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有关机构、团体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和就业优先战略,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和促进就业中的基础性作用;团结从事人才、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机构、团体和个人,加强协商、协调、协作,推动行业内的自我规范、自我管理、自我发展和自我监督;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行业利益,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开展人才、人力资源服务的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和业务合作,促进人才服务事业发展,为全省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提供人才服务支撑。
第四条 本协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协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主要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人才、人力资源服务方面的法规政策,增强依法办事观念和自觉性。
二、维护行业利益,推动各市、各部门、各类型人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间的横向联合、业务合作、经验交流。
三、加强行业自身建设,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反对不正当竞争,促进全省人才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四、制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开展专业培训和从业人员资格培训,培养合格从业人员。
五、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掌握行业动态,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人才、人力资源服务政策法规提供意见和建议。
六、开展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收集、整理、分析、发布人才交流服务信息。
七、创办刊物,加强行业宣传和信息交流,促进行业发展,扩大协会影响。
八、反映会员诉求,接受会员投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开展人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诚信评级、服务评级和评选表彰活动,树立行业信誉。
十、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 业务实施
协会的主要业务,由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凡承认和遵守本章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会员: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二、对人才服务事业有突出贡献、有一定影响;
三、省内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人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四、经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人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五、经省内各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各级人才、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人才交流协会及相关社团组织;
六、与人才服务事业有密切联系的其他有关企事业单位和团体。
会员入会,须由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书,经协会理事会审核同意后,由会长批准。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
一、具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有参与、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三、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和申办协会活动的权利。
四、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获得协会帮助的权利。
五、获得协会的工作信息。
六、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宣传协会宗旨,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有条件的可向协会资助活动经费。
四、诚信从业,维护行业形象,树立行业信誉。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向协会推荐会员。
第十四条 会 籍
一、会员会籍按本章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程序获得,自会长批准之日起有效。
二、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三、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五、会员如有机构被撤销、合并或破产等情形,其会籍自然取消。
六、会员被除名或取消会籍的,应及时交回会员证。
七、会员应在每年8月底前交纳年度会费,若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协会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
一、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会长担任大会主席。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二、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㈠制定、修改或终止协会章程;
㈡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㈢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㈣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㈤制定或修改会员会费标准;
㈥审议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㈦决定终止事宜;
㈧审议必须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其他有关议案。
三、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一、理事会的产生办法
根据各方面会员的数量和各项工作开展情况,经过充分酝酿、民主协商分配理事侯选名额,然后在会员代表大会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的任期和换届
㈠理事会每5年改选一次;
㈡为保持理事会的权威性、工作上的连续性和协会的活力,每届应根据实际情况更新部分理事。
三、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会议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以通讯方式表决协会议案,其决议须经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四、理事会的职权
㈠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或决定;
㈡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决定协会秘书长(聘任制)、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㈢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以通讯方式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责;
㈣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㈤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对违反协会规章制度、损害协会利益和协会形象者,作出处理决定;
㈥决定设立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㈦制定、审查协会的工作计划;
㈧领导协会机构开展工作;
㈨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㈩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工作,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5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九条 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职权是: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组织执行并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协会秘书长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并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由一定精干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组成,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监事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1名。监事任期5年,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协会监事职责:
㈠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㈡对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㈢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㈣对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㈤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㈥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协会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制定或更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同时,应在30日内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 协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协会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协会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协会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协会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8年7月19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